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22-12-09 10: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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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區產業發展扶持獎勵辦法(試行)為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促進我區實體+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助推泉港經濟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經研究,制定本辦法。
我區新引進的符合產業發展需求且不占用新增土地等資源的企業和利用現有辦公大樓、生產車間、生活配套設施,打造平臺經濟和數字經濟為一體的產業園區。
(一)互聯網經濟平臺企業
1.靈活用工企業
(1)對年度實際開票營業額和其他營利性服務業納統金額均達到不含稅收入2000萬元(含)以上10億元以下的靈活用工企業,按不超過其實際開票營業額的2.85%按月給予獎勵;
(2)對年度實際開票營業額和其他營利性服務業納統金額均達到不含稅收入10億元(含)以上的靈活用工企業,按不超過其實際開票營業額的3.6%按月給予獎勵;
(3)創新服務平臺引進入駐經濟主體的各級各類人才,依照相關規定享受泉州市和泉港區人才政策和優惠待遇。
2.網絡貨運企業
(1)對年度實際開票營業額和其他營利性服務業納統金額均達到不含稅收入5000萬元(含)以上5.5億元以下的網絡貨運企業,按不超過其實際開票營業額的3. 8%按月給予獎勵;
(2)對年度實際開票營業額和其他營利性服務業納統金額均達到不含稅收入5.5億元(含)以上的網絡貨運企業,按不超過其實際開票營業額的4.8%按月給予獎勵。
3.其他互聯網經濟平臺企業
參照前兩款互聯網經濟平臺企業實行分檔,可根據其行業制定相應的開票營業額和其他營利性服務業納統金額標準,單家企業扶持獎勵總額不超過其對地方經濟貢獻的92%。
(二)建筑施工企業(含建筑勞務分包)
1.對年度實際開票銷售額達到不含稅收入1200萬元(含)以上5億元以下的建筑施工企業,按不超過其實際開票銷售額的3.8%按月給予獎勵;
2.對年度實際開票銷售額達到不含稅收入5億元(含)以上的建筑施工企業,按不超過其實際開票銷售額的5.5%按月給予獎勵。
(三)商貿企業(合石化企業)
1.對年度實際開票銷售額和納統銷售額均達到不含稅收入1 億元(含)以上5億元以下的商貿企業,按不超過其實際開票銷售額的3%按月給予獎勵;
2.對年度實際開票銷售額和納統銷售額均達到不含稅收入5億元(含)以上的商貿企業,按不超過其實際開票銷售額的3.5%按月給予獎勵;
3.引進車輛獎勵:園區引進的車輛繳納的款項按月給予園區獎勵,總額按其地方經濟貢獻留存部分的92%給予園區獎勵;
4.類金融企業:針對網商產業園引入注冊的類金融有限公司及合伙企業,按其地方經濟貢獻留存部分的92%給予園區獎勵。
(四)樓宇項目招商
同一樓宇內可供招商面積內(剔除自持、出售、已出租)入駐招商新注冊成立或區外遷入的企業(必須在本辦法實施期間注冊成立或區外遷入的,有實際經營的商貿業、服務業、建筑業等獨立法人企業,下同)按年度實際開票營業額給予分檔次補助。
1.對年度實際開票銷售額和產值均達到不含稅收入3億元 (含)以上30億元以下,按不超過其實際開票銷售額的3.1%(如適用差額征稅的,計算補助的開票銷售額為差額后的銷售額)給予辦公用房及投資運營等補助和10萬元的招商貢獻獎;
2.對年度實際開票銷售額和產值均達到不含稅收入30億元(含)以上60億元以下,按不超過其實際開票銷售額的3.3%(如適用差額征稅的,計算補助的開票銷售額為差額后的銷售額)給予辦公用房及投資運營等補助和50萬元的招商貢獻獎;
3.對年度實際開票銷售額和產值均達到不含稅收入60億元 (含)以上,按不超過其實際開票銷售額的3.49%(如適用差額征稅的,計算補助的開票銷售額為差額后的銷售額)給予辦公用房及投資運營等補助和100萬元的招商貢獻獎。
申請方式由運營方代納稅企業統一向所屬地鎮(街道)申請, 辦公用房及投資運營等補助和招商貢獻獎直接兌現給運營方。運營方須將入駐的招商新注冊成立或區外遷入的企業在落地1個月內向屬地鎮(街道)報備。樓宇內招商入駐企業另行和屬地鎮(街道)簽訂招商協議的,基數不統計在樓宇經濟內,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一)對企業的扶持獎勵補助總額不超過其對地方經濟貢獻的92%,對經區政府或區招商工作領導小組專題會議議定的委托招商平臺,參照本辦法獎補,單個平臺及其入駐企業扶持獎勵補助總額不超過該平臺及入駐企業對地方經濟貢獻的92%。由區財政根據現行財政體制做好預結算工作并通過財政分成辦結撥付給相關鎮(街道),由鎮(街道)按照本辦法測算企業獎勵補助額度并負責兌現企業獎補。企業同時享受我區其他獎補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二)對地方經濟貢獻特別重大且按本辦法計算獎補與同類型企業普遍情況存在較大差異的企業,可由引進鎮(街道)或行業主管部門提請區政府專題研定。
(三)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業如采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獎勵補助及有涉稅違規行為的,取消扶持獎勵補助,并由引進鎮(街道)追回相關獎勵補助款。對因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受到有關部門查處、發生安全生產或食品安全責任事故、因欠薪等造成員工非正常上訪的企業以及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企業,取消當年度上述招商扶持獎勵補助。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試行兩年。"2022年1月1日起至本辦法發布之日期間發生且符合本辦法獎勵補助條件的一并納入獎補范圍。本辦法實施期間,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或公平競爭審查內容相沖突的,區政府將及時予以修訂。
(五)本辦法由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區商務局、財政局承擔。
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20日印發